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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师德师风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我校实施办法精神,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师德监督,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在岗教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校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单位负责组织考核,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

第七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做出评定结论、结果公示,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一)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填报《山西省高校教师师德档案》,上交所在单位。

(二)综合评议。由各单位对教师个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学生测评和同事互评。

(三)确定等次。各单位召开师德考核评议会。各单位师德考核小组根据评议结果和综合评议情况,确定被考核人等次(合格或不合格)。

(四)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五)结果公示。各单位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在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各项测评中,综合评议全部为合格者,考核等次方可确定为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十)有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 对师德考核结果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签署确认意见。如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再次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教师工作部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未申诉的按照所在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合格将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评模表彰、导师遴选、出国深造等方面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5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评模表彰、导师遴选、出国深造等。

第五章  师德师风模范评选和奖励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各基层党委可按师德考核合格人数2%的比例推荐参评全校师德师风模范人选。被推荐人填写《山西大学师德师风模范推荐表》并提交个人典型事迹材料。

(二)教师工作部复审。教师工作部负责成立评审组,对基层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复审,形成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

(三)学校党委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师德师风模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每年教师节,学校对师德师风模范进行表彰奖励。学校从校级师德师风模范中择优推荐省级以上师德师风楷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师德师风模范个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广大教职员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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