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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6日山大研字〔2014〕8号文件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本着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和对考生负责的宗旨,依法行政、依法治考、依法招生,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招生工作环境。

第四条  招生学科、专业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和复试均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日常管理机构为山西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的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社会需求等,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组织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五)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七)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受理考生申诉,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十一)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生源、就业、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等情况,确定专业及导师招生人数。

第八条  博士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九条  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招生方式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包括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两种:

(一)普通招考:指招生单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第五章  报  名

第十一条  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三)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五)非应届硕士毕业报考人员和跨学科报考人员须已在报考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的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3名)。其中理工科刊物级别应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SCI收录期刊,或授权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文科刊物级别应为《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CSSCI)》(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集刊及相关学科增补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注:不包括书评、通讯、会议综述等非学术性文章和发表在杂志增刊的论文及国际会议论文。

(六)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而且已在报考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七)须保证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后能够全日制脱产学习。

(八)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原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以硕博连读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符合第十一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一般要求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

(三)本校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四)拟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硕士期间所学专业一致。

第十三条  普通招考博士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时间为准。硕博连读报名安排在普通招考报名之前进行,具体时间以当年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以及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现正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先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方可报名。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第十五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按照学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交下列材料:

(一)普通招考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报名时须提交学生证复印件)或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硕士学位论文和评阅书。

6.最高学历阶段的学习成绩单。

7.非应届硕士毕业报考人员、跨专业报考人员以及同等学力报考人员须提交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或项目批准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技术职务证书。

(二)硕博连读

1.山西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表。

2.专家推荐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习计划。

5.硕士研究生成绩单。

6.已发表或待发表的成果复印件。

7.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

8.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普通招考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七条  考生应按要求在报名网上准确填写报名信息。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命  题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命题的其它要求见《山西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要求》。

第七章  考试与评价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考试的初试及复试时间由研究生院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初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试)、外国语(不含听力)和至少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除进行笔试外,各学科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  各招生单位应组织不少于五人以上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第二十四条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第二十五条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若招生单位认为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第八章  评  卷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初试和复试评卷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各学科具体负责。

评卷登分结束后,由研究生院负责公布考生各科考试成绩,考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到研究生院填写查卷申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专门人员复查,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查卷范围仅限于错评、漏评、合分错误,宽严问题一律不予涉及。复查结果由研究生院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评卷的其它要求见《山西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硕士学位考生,记分办法为:

考生成绩=初试总成绩/3×40%+复试成绩×60%

(二)同等学力考生,记分办法为:

考生成绩=初试总成绩/4×30%+加试课程总成绩/2×10%+复试成绩×60%

第九章  录  取

第二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单位对本单位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局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块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到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博士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第三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到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培养过程中经招生单位认定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博士生,经招生单位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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