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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SRT)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科研训练 (STUDENTS RESEARCH TRAINING),简称"SRT",是为了加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本科生及早接受科研训练,锻炼实践能力的一项重要教改措施。
第二条 为了使本科生尽早得到科研训练,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强我校厚基础、宽口径、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的创新人才培养力度,由学校设立用于开展本科生科研训练的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教学经费预算拨款,也接受企业或社会赞助。
第三条 科研训练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教务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科研训练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结题、经费管理等工作。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助教务处做好本科生科研训练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对科研训练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条 实施本科生科研训练是本科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加强对本单位学生申请科研训练项目的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章 科研训练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本科生科研训练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资助范围为:
1、专业性研究项目;
2、实验教学中的创新性实验项目;
3、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4、社会调查项目;
5、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 各学院在校三、四年级本科生均可提出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立项申请表》,申请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1000-1500元,人数为1-3人。学生申请科研训练项目,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七条 学生申请科研训练项目的资助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1、指导申请人选择课题和组成项目研究小组;
2、指导申请人形成项目研究思路,包括立项依据、研究目标、研究进度、研究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成果形式等;
3、指导项目组如何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包括资料查阅、分析论证、实践调研、论文撰写等,使学生得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4、指导学生形成严谨的科学研究作风和学术道德品质。
第八条 科研训练项目申请经学院初评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所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资助额度,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十条 科研训练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一学期,确有需要可以延长至一年,对效果明显的项目可以追加经费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划拨,首次拨付50%。项目执行一半时,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
第三章 科研训练项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实施科研训练项目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训练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方案、设计或实验、分析总结等方面的独立科研工作能力,指导教师要对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科研训练切实达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目的,必须对项目进行细致规范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1、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由学院具体负责实施,重点检查项目落实和进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后期工作的内容。各学院将《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中期检查表》汇总后交教务处,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核拨剩余的50%经费。
2、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负责实施。结题验收时,必须填写《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结题验收表》,项目组的成员应全部到场汇报和答辩,提交一篇完整的科技论文,并提供一定形式的成果,如设计图纸、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研制报告、实物等,最好能附有应用前景评价。
第四章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的开支、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1、项目调研费;
2、图书资料;
3、实验耗材费;
4、复印、打印费;
5、其他与项目开展有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按“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使用严格履行财务手续,报销程序如下:
1、所购消耗材料等必须开具正式财务发票,财务发票必须写明所购物品名、单价等;
2、财务发票背面由经办人、指导教师、学院领导签字;
3、经办人填写山西大学报销封面,并将发票按计财处要求粘贴;
4、经办人将报销凭证交由教务处实验教学科,进行账目登记后,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在报销封面签字,办公室加盖“教务处”公章;
5、上述手续齐备后,到计财处报销。
第五章 学分和工作量
第十七条 本科生参加一项科研训练,通过结题验收答辩可获得4个学分,并在学生档案中记载“大学生科研训练:课题名称”。不通过者不得学分。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指导一位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量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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