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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学〔2015〕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转学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本科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根据教育部教学厅〔2015〕4号文件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办理程序
1.转学由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申请从我校转出的,由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转学条件,报学校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3.申请转入我校的,由教务处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院系、学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4.省内转学的,由转出高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教育厅及时在网站公布备案结果,高校上报材料不全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外省转入我省,而我省所属高校当年在该省没有安排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不予备案。
5.已经省教育厅备案的,由高校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予备案的,仍回原学校就读。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三、材料上报
学生转学材料由转出学校正式行文(含转学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每年7月、12月集中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包括:
1.《山西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附件1)
2.学生转学原因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省级招生部门新生录取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
4.拟转入学校出具的学生拟转入专业当年在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证明。
5.拟转入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6.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四、工作要求
1.学生转学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办法,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学生转学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明各项工作纪律,严查转学资格条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2.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学校及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校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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