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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大学教学和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全体在岗教师。

第三条 山西大学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者,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或处分;出现违犯法律法规者,除由司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视情节按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教师处分,应当与其违反师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师德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一人有两次以上违反师德相同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两人以上有共同违反师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九条 单位先后出现三人以上违反师德相同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单位出现集体违反师德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违反师德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者;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者;

(四)由于他人的诱骗和胁迫所为,但事后能主动向组织揭发、交代、承认错误者;

(五)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反师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师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七)屡教不改的;

(八)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应给予“开除”处分的教师,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表现突出者,可酌情降低处分等级。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教师,在处分期间有较好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在处分期间经教育无效或再次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加重一级给以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

(一)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导师资格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凡党、团员教师受处分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团纪处分。

第三章  违反师德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六条 教师在思想政治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公职的处理或处分:

(一)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二)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四)违反保密制度,存在泄密行为。

(五)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六)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七)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公职的处理或处分:

(一)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四)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六)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七)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教师在学术道德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公职的处理或处分:

(一)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四)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六)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七)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招生审核、导师资格申报、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第十九条 教师在工作和工作作风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公职的处理或处分:

(一)通过造谣、传谣、诬陷等手段,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抹黑和人身攻击。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三)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四)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五)违反工作纪律,旷工。

(六)违反学校规定,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

(七)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第二十条 教师在廉洁从教从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公职的处理或处分:

(一)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评奖、入党、选拔班委、研究生推免、就业、奖助贷补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三)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四)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又必须给予处理或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理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

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最好是当面形式向教师所在单位、监察室、教师工作部或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反映。

教师所在单位、监察室、教师工作部、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可以单独或联合成立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

(一)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在教师所在单位范围内的,由学院(系)负责调查取证;

(二)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超出学院(系)范围,涉及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教师所在单位协助调查取证;

(三)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以及涉及面广、影响面较大的事件,监察室、教师工作部或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以单独或协同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教师违反师德行为事实,由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处理处分。

拟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由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牵头调查的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拟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牵头调查的单位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分决定。

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由牵头调查的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必要时,监察室、教师工作部或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对各种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下达后,由教师所在单位送达本人。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1.警告;2.记过;3.降低岗位等级。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受到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拘留处罚;

(四)累计两次以上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接受教育态度诚恳,勇于面对并有实际改正的行动;

(二)处分期间主动向学院(系)分党委(党总支)汇报思想;

(三)教学、科研成绩突出;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

第三十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在受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并填写《山西大学教师解除行政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处分期间的实际表现。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受理解除处分申请后,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学院(系)根据受处分教师在处分期内递交的思想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然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二)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受处分教师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山西大学教师解除行政处分申请表》一并上报学校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

(三)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对学院(系)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并报请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的提请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送达。

第三十三条 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一并归入教师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四条 教师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谁处理谁受理”的原则向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教师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本人之日起,教师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教师提出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仍然有效。

第七章 对受处分教师的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系)建立受处分教师日常考核档案,由专人负责及时记录受处分教师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下发一周内,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要及时与受处分教师谈心谈话,并将谈心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教师在收到学校决定书后,应及时就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书面材料,并且此后每学期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关注受处分教师的日常表现,并给予及时的教育引导和关心关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等其他人员的违反师德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以下处分均包括本处分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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