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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习年限管理的规定

(2014年1月16日山大研字[2014]1号文件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督促在学研究生尽快完成学业,促进学校办学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现行博、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学制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6年,其中,在职博士研究生一般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6年(含硕士阶段)。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2或3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其中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0学时。

第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规定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5年(2年制的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8年,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能完成学业的,不得再申请延期。

第四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必须已经完成课程学习、综合考试等培养环节,并且已完成开题报告,进入论文研究写作阶段。

第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提出,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于每年7月1日-7月15日期间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申请必须按年提交,每次申请延长期限为1年。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根据当年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全年学费。延长期内学校不再提供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一般不能申请休学。

第九条  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

第十条  学校对自动放弃学业以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的结论。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4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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